響應環保騎電動自行車,花大錢卻又不能上路,民眾當了冤大頭

93年購電動車 今竟不合規遭罰
台北市議員吳思瑤接獲民眾陳情,指稱今年2月騎乘電動自行車行駛在道路上時,遭警方開罰1200元之罰單,原因為其電動車53公斤、最大行駛速率25公里/小時,皆超過97年修法後明定40公斤以下、最大行駛速率25公里以下之規範,因此不得行駛上路。


台北市一名董姓婦人,93年買了一台電動自行車,長期上路都沒問題,但今年初卻被警察開罰,理由是車子不符合40公斤以下,限速25公里的規定,但車明明是在法令公佈前購買,而且市議員還發現,車廠竟然還在販售不合格的車子,痛批北市府不清查,卻找民眾麻煩。牽著陪伴自己7年的電動自行車,董太太不敢騎了,因為就怕警察再找上門,開她罰單,無奈痛批北市府執法不合理,因為車子93年就購買,到了97年中央才公佈電動車法令,車輛必須在40公斤以下,時速不超過25公里,才算合格車輛,但董太太的車子,都超過標準,卻沒人告知,就連車廠都還繼續在販售同款車輛。

市府官員也想破頭也想不出解決辦法,那董太太被開的紅單應該可以撤銷吧?市議員氣得揚言要號召車友一同抗議,畢竟響應環保騎電動車,花大錢卻又不能上路,民眾豈不是當了冤大頭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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